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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      时间 : 2015-01-04     点击:2503

      

     

    杭师大发〔201451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现将《杭州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41224

     

     

     

    杭州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重应用、面向未来,统一标准、体现个性,技术先进、配置优化,安全稳定、快速可靠,开拓创新、形成特色”的原则,逐步达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与服务集成”的建设目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效率和师生、校友、家长及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项目。

    第四条  学校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牵头,信息化硬件与软件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各学院在校园内建设的面向本院师生的信息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方案;

    (二)负责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管理与考核机制等相关政策;

    (三)负责审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经费预算;

    (四)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技术问题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与预算;

    (二)负责学校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和咨询;

    (三)对信息化中心提供技术性指导;

    (四)承担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其他咨询工作。

    第八条  信息化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管理与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研究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推进总体规划实施工作;

    (二)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校信息化标准的制订和执行工作;

    (四)负责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整合,逐步推进学校信息资源集中、应用与服务集成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网站群建设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

    (六)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受理、技术审查、实施检查、验收管理等工作;

    (七)协助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做好各项技术支撑、项目监控、项目验收和技术评估等有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八)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

    (九)在业务上统一管理全校信息技术人员,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

    (十)完成学校及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的各成员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做好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建设和使用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与项目申报;

    (二)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负责;

    (三)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应用系统上线后的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学校各部门或多个部门联合(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根据学校信息化规划及本部门业务需要,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类别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安全建设项目、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等。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校园网络各种交换路由设备、网关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综合布线系统及公共信息服务支撑平台等新建、更新、维护和升级的项目。

    (二)信息安全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对学校信息系统软硬件平台、信息化应用系统等的信息安全进行安全评估咨询,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设备等项目。

    (三)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数字化校园各种服务系统、各业务系统的建设或升级改造等项目。

    (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日常的技术维护、功能完善、接口开发等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等项目。

    第十一条  技术与业务审查。信息化中心收到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书后,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技术审查和业务审查工作。

    (一)技术审查。信息化中心负责审查拟申请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具体审查项目的技术路线、功能及性能设计、应用接口设计、安全设计、运行环境需求、标准规范等,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原则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审查不予通过:

    1.涉及师生广泛应用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未明确与学校公共数据平台对接方案,推动信息共享的;

    2.涉及师生广泛应用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未明确实现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推动信息系统认证一体化的;

    3.未明确数据标准或未采用学校统一信息标准的;

    4.功能设计与现有系统有较大重叠且无合理理由的;

    5.无明确功能需求或者功能需求较为凌乱的;

    6.其他不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规范的。

    (二)业务审查。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管理业务或数据的,需经涉及部门对该项目的数据来源、数据维护流程和跨部门业务流程,出具业务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通过技术审查和业务审查的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审批立项。信息化中心根据专家论证情况,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学校根据财力情况进行统一审批立项。审批立项的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  实施团队。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行政主管领导为信息化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质量负总责。同时,应联合相关部门组建专门班子,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保障项目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承建商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需求分析、功能规范、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测试调试、问题处理、试运行等阶段的目标,明确每个阶段的迄止时间、负责人及需提交的成果。其中,涉及项目重大事项的生效或变更等事项应由信息化中心备案核准后生效执行。

    第十六条  阶段性检查。信息化中心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协调建设过程中项目承建商之间的关系,监控关键技术指标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承建商按照合同设计要求建成,经测试或试运行合格,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同时,落实了售后服务措施,提供完备的验收材料后,由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负责提出验收。验收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杭州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订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预警方案,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做好属于本部门业务的数据更新与维护,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与信息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抓好信息的采录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资源的管理和监控,并不断研究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需求,提升信息应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需要由信息化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期目标实现情况、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按《杭州师范大学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档案的管理办法,对项目独立建档,并确保内容完整、规范。其中,应送档案馆存档的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建立学校信息化项目总体档案,各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应在各阶段结束后10日内抄送信息化中心存档。

    除部门自存和送档案馆存档之外,需抄送信息化管理中心存档的项目档案包括:

    (一)立项审批材料,可行性论证材料,任务书;

    (二)招投评标材料,中标通知书;

    (三)项目建设合同及附件,监理合同;

    (四)阶段检查材料,项目进度表;

    (五)项目验收材料,用户报告,测试报告;

    (六)项目功能及使用效果说明,设备清单及配置,软件开发文档,技术文件,系统运行管理文件;

    (七)  项目评估检查材料,项目整改报告;

    (八)与项目相关的重要会议纪要、函件及其他资料。

    第七章  信息技术队伍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技术队伍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也是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资源。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岗位设置体系。学校坚持“合理配置、科学管理、充分利用、有效开发、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稳定信息技术队伍。建有信息系统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技术岗位,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纳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更新拓展知识结构,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信息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对信息技术人员考核、职称晋升的评价方式和指标要紧密围绕岗位工作实际,重点考察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开发业绩、系统应用成效等方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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