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网络秩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守则。违反本守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信息化中心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学校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1.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2.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送具有威胁性、不友好、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信息。
3.不得利用网络窃取学校机密材料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侵犯他人正当权益。
4.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校园网主干设备、接入设备、各类服务器、信息系统等。
5.校园网用户在学校网站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并自觉立即销毁。
6.自觉接受校园网实名制认证管理。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负责,不得擅自转让用户名和密码给他人使用,如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责任自负;不得建立任何形式的代理服务器供其他用户上网使用。
7.不得使用软件或硬件的方法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户,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
8.学校教职工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9.自觉遵守互联网上网行为规范,及时反映和举报违反网络行为规范的人和事。所有用户都应自觉执行国家和校园网的行为规范与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