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师大办〔2014〕2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办公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杭州师范大学办公电话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杭州师范大学办公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电话管理,节约通讯费用开支,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杭州师范大学学院自主理财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用作办公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电话、短信通讯系统等(以下简称办公电话)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办公电话实行“按需配置、分类管理、总额包干、超额付费”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中心负责办公电话管理及对外与电信部门的联络工作。各二级单位不得私自以杭州师范大学名义对外办理电话等电信业务。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办公电话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电话的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办公电话安装、移机、拆机程序:
(一)使用部门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办公电话业务申请表》,向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请。
(二)信息化中心负责审核备案,其中,开通国际长途权限的电话,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分管校领导等审核。
(三)电信部门负责安装、移机、拆机等。安装、移机、拆装时效按电信部门规定执行。初装电话话机由电信部门免费提供。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坚持“按需配置”原则,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采取“同线电话共享”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话。原则上,办公电话门数超过本单位实有教职工人数的不得再行安装新的办公电话。
第八条 办公电话分为A、B、C、D四类,除A类外其余电话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具体核定电话安装类型。
(一)A类电话可拨打国际长途电话。允许负责涉外事务的校领导、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安装。
(二)B类电话可拨打长途电话。允许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及省外联络较多的业务负责人安装。
(三)C类电话可拨打市内电话。允许具有对外联络业务的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安装。
(四)D类电话只可拨打校内电话。允许各二级单位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安装。
第九条 因基建施工、维修等原因,需迁移办公电话通讯线路或相应设备时,使用单位须事先向信息化中心申报计划和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施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信息化中心参与验收,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第十条 办公电话出现故障或电信服务存在问题时,用户可直接拨打学校信息化中心或者电信部门申请报修、投诉。
第十一条 所有办公电话用户都应遵守国家通讯安全及电信用户管理规定,保护电话通讯设施,不得私自改变使用性质,违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负。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电话仅限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用途。凡电话使用人擅自拨打声讯服务台或电话私用等产生额外话费的,学校将按规定责令赔偿话费损失并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话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电话费用结算根据二级单位的属性实行分类管理。
(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学院(部)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的办公电话费用实行总额包干,超支部分由各二级单位自行核销。
(二)资产经营公司、后勤服务集团、工会、附属单位等独立核算或经费包干部门的办公电话费用由相应单位独立预算并自行承担费用。
(三)因工作需要需专门设立的值班电话、银联POS机、报账通、专项工作设立的工作组电话等的话费以及服务全校师生或招生的热线电话其月租费(不含月租费以外的通话费)不纳入使用部门话费额度,由学校进行统筹。
第十四条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学院(部)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的办公电话费用额度由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信息化中心等部门,根据各二级单位的性质、学校通讯费年度预算指标、教职工编制数等要素核定,经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的电话费用由学校按月统一对外结算。费用自理的或超过定额部分的话费由所在单位自行核销,不按时核销产生滞纳金或停机的,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核销程序如下:
(一)信息化中心每月根据话费包干额度和话费实际使用情况,向超支部门开具《办公电话费用结算单》,同时抄送计划财务处。
(二)相关单位根据《办公电话费用结算单》,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审签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话费清单由信息化中心按月提供。对话费清单有异议的,可向信息化中心申请授权向电信部门查询本单位下属各路电话的通话详单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信息化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杭州师范大学办公固定电话管理暂行规定》(杭师大〔2010〕55号)同时废止。
附件2:杭州师范大学办公电话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