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师大办字〔2013〕9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经学校同意,现将《杭州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杭州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杭州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卡管理工作,保障师生正常使用校园卡系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的子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
第三条 校园卡是一张非接触式 IC 卡,具有商务消费、校内身份识别、校务管理等功能,具体包括校园内的餐厅、超市、服务部、住宿等场所商务消费功能;学生校园网络计费系统、水控管理系统、公共机房管理系统、银行圈存系统等资金结转;图书借阅系统、门禁系统、学生报到注册系统、毕业离校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医疗管理系统、会议考勤系统、考试监管系统等子系统的身份识别和校务管理功能等。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别和申领
第四条 校园卡分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类。
(一)教工卡、学生卡为证照卡(卡片上印制持卡人证件照等信息)具有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持卡人具有的使用功能,按照人员身份类别,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相应的应用子系统设定。
(二)临时卡为非证照卡只具有商务消费功能。
第五条 校园卡发放对象和有效期如下:
(一)教工卡: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离退休教职工、访问学者;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自行外聘的职工。教工卡有效期为在校工作时间。
(二)学生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留学生、交流生等。学生卡有效期为学制时间或在校学习时间。
(三)临时卡:其他来校短期工作或学习培训的人员,临时卡有效期为按合同等规定的在校工作或学习培训时间。
第六条 校园卡需实名制申领。申请人员的信息需要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根据学校信息化标准赋予统一工号或学号编码。首次申领校园卡程序如下:
(一)教工卡:新入职教职工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报到单据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申领校园卡。未纳入人事处管理的其他教职工填写《校园卡申领表》,经人事处或所在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本人凭《校园卡申领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申领校园卡。
(二)学生卡:学生卡一般采用批量制卡方式办理,人员信息管理归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学生信息(含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数码照片等),15个工作日内由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负责集体办理、统一制卡,在学生开学前发放至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教务处负责提供学校本部所属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换生等)信息;研究生处负责提供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信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留学生信息;钱江学院负责提供钱江学院的各类学生信息;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各类继续教育学生的信息。
(三)临时卡:临时人员申领校园卡,需填写《校园卡申领表》,经所在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本人凭《校园卡申领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现场申领校园卡。其中批量制作临时卡的,需由相关部门提交完整信息,3个工作日内由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制卡完成,并通知该部门统一领取。
第七条 对批量办卡但未来校报到的校园卡,由所在学院在开学15天内返回至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销户。未及时办理销户的,费用由各学院自行承担。
第三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八条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一经发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未经授权或未获批准,校内任何部门无权没收、质押校园卡,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等责任由扣押部门承担。
第九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有“两密一限”功能,即“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消费限额”保护措施。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一)查询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及挂失时所用的密码。
(二)消费密码是在圈存、网费转账、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
(三)消费限额是指为保障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安全,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30元(含)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50元(含)的消费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条 校园卡提供一卡通服务中心现金人工充值、现金自助充值和银校转账充值等三种充值方式。采用现金自助充值和银校转账充值的应按照充值设备提示的方式进行充值。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使用校园卡圈存机、校园卡服务网站等自助设备,完成修改密码、挂失解挂、余额查询、消费记录查询等业务。
第十二条 校园卡损坏应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的应及时办理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十三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应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原部门重新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离校等,须办理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办理补卡、换卡和注销校园卡业务的,需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持持卡人有效证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离校集体办理注销手续的,应持所在学院提供各班级完整学生信息(含学号、姓名、班级等)的委托书方可办理;离退休教职工凭离退休证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临时卡凭校园卡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注销手续;意外身故人员的校园卡应由家属持相关证明或所在部门持家属委托书办理注销手续,卡内金额由所在部门转交持卡人家属。
第十六条 对已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的持卡人,如需要再使用校园卡,应重新按申领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予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由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负责在一卡通网站发布失物招领公告,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盗用他人校园卡一经查实,情节较轻、尚不够依法处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卡用户应遵守校园卡卡务管理规范,所有合法持有人都视为承认本管理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当使用校园卡,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否则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校园卡商户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卡商户划分为三种类型:学校收费户、部门收费户、经营商户。
1.学校收费户:包括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收取校园卡工本费开立的账户。
2.部门收费户:包括图书服务、校园网络、公共机房、大众餐厅等学校服务部门面向用户收取费用开立的账户。
3.经营商户:主要是校内各经营业务的单位开立的账户,主要指各租赁商户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校内经营户需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收费和经营结算业务的,可向信息化中心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的商户,由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化中心负责开通该商户的账号。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户和部门收费户的收入,按学校规定转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经营商户的经营收入,由学校财务每月以转账方式转入商户账上。
第二十三条 各商户账户销户手续应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业务终结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校园一卡通中心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章 收费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工本费用的管理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交流生)、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生,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含校内各二级部门临时聘任的临时工)、离退休教职工,第一张校园卡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其中,钱江学院学生办卡的工本费用由钱江学院承担。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访问学者、校内二级单位自行聘任的临时工,以及纳入临时卡办理范畴的其他人员,申请办理校园卡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校园卡遗失或损坏补办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校园卡的工本费全额上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时清算校园卡账户剩余资金。若不办理注销手续,在卡有效期过后一年系统自动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呆账,上交学校。
第二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行、设备维修、系统升级、工本费成本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由学校每年安排经费落实。
第六章 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及组织协调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
(一)信息化中心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负责系统运行的组织、协调、各项技术服务、平台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商户设立申请的受理等工作。
(二)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隶属于后勤服务集团,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窗口服务部门,包括一卡通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制卡、补卡、解挂、解冻、账户查询、现金充值、财务报账、系统的日常监控等。
(三)计划财务处是一卡通系统账务管理的指导部门,负责校园一卡通的账目管理、商户设立审批等。
(四)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教职工、本科生、研究生的工号和学号的编制工作以及相关人员信息审核工作等。
(五)校园卡商户使用部门负责安排指定人员对终端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对出现问题的应及时报信息化中心处理。原则上,禁止采用终端设备脱机方式使用,特殊情况,及时与信息化中心联系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卡系统资源,学校信息化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信息化中心提出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信息化中心审核后实施对接工作。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筹集。
第二十九条 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应用子系统,采取“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使用部门负责对接子系统和接口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做好应用子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按照持卡人身份属性正常设置和应用子系统分配相应的功能和权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